在歐盟沒有總部但在波蘭開展活躍增值稅納稅人活動的外國公司(例如在國內(nèi)銷售,出口,進口)必須指定稅務代表。來自歐盟其他國家的實體可以選擇不任命代表。
辦理波蘭增值稅(VAT)事宜的稅務代表可以是以下公司:
1.總部設在波蘭
2.已注冊為增值稅納稅人
3.有權進行專業(yè)的稅務咨詢(不適用于對從海外進口的貨物進行清關以出口到另一個歐盟國家的海關機構)和
4.在過去的24個月中,該公司或其合作伙伴 - 在商業(yè)和民法合伙企業(yè)的情況下 - 沒有拖欠個人納稅(允許個人稅的應納稅額中高達3%)
稅代具有連帶責任,承擔全部或部分后果,并對客戶未付稅金負責。
申報波蘭VAT的時間:
月度申報,每月17號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建議客戶自10號前提交銷售數(shù)據(jù));營業(yè)額低于506.8萬茲羅提的企業(yè),才能按季度申報;如果企業(yè)選擇按季度申報,則仍可能需要按營業(yè)額每月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