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香港公司法新規(guī),提升企業(yè)透明度!本視頻將帶您快速了解香港《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中關于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相關規(guī)定,包括其目的、適用公司類型、存放地點以及公司的主要責任。#香港公司法 #企業(yè)合規(guī)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guī)定,《修訂條例》已于2018年3月1日實施。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jīng)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規(guī)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
1
何謂重要控制人?
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條件
某人如符合下述五個條件之中的一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fā)行股份;或如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享有分攤公司25%以上資本或分享公司25%以上利潤的權利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和罷免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shù)董事的權利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人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公司而言符合首四個條件之中的任何一個條件。
2
什么類型的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根據(jù)《公司條例》或《舊有限公司條例》組成及注冊的公司,即本地注冊成立的公司,當中包括:
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guī)定。
3
須在哪里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如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在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香港某處地方備存登記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以紙質(zhì)/電子形式備存。
4
備存資料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
公司須應執(zhí)法人員為執(zhí)行關乎防止、偵測或調(diào)查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職能的目的而作出的要求,在任何合理時間,并于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所備存的地方,提供該登記冊以供該人員查閱,并準許該人員復制或復印該登記冊。
5
關于虛假陳述的罪行
a.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b.任何人如在對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復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資料,該人即屬犯罪;
一經(jīng)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元及監(jiān)禁2年;或
一經(jīng)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
6
識別和核實個人客戶的身份
一、須收集的客戶資料包括:
a. 全名;
b. 出生日期;
c. 國籍;
d. 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及號碼;及
e. 住址。
二、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應取得以下文件以核實上文第一a至d段所指的資料,并保存一份復印件作備存記錄之用:
(1) 香港居民:
(2) 非香港居民:
有效的旅游證件;
載有該人照片的相關國民身份證(由政府發(fā)出);
載有該人照片的有效國家駕駛執(zhí)照(由政府發(fā)出);或
如客戶沒有旅游證件或附有照片的國民身份證或駕駛證執(zhí)照,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可采取風險為本方案,就個別情況接收其他文件作為身份識別證明。該等文件應盡可能附有有關該人的照片。
為保障香港的金融體系及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香港施行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以阻止和偵查不法資金的進出。香港積極參與打擊該等活動的國際組織,包括自1991年成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以及自1997年起成為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創(chuàng)始成員。
香港設立了一個高層次的「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中央統(tǒng)籌委員會」(下稱「中央統(tǒng)籌委員會」),負責督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政策制定工作和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中央統(tǒng)籌委員會的主席由財政司司長擔任,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決策局和部門、金融監(jiān)管機構及執(zhí)法機構的代表,共同合作推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各項工作。
公司注冊處負責的工作包括注冊成立公司及登記公司交付的法定報表、執(zhí)行《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fā)牌制度、處理放債人牌照及牌照續(xù)期申請、并監(jiān)督及確保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及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所載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規(guī)定。
7
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在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方面的責任
一般而言,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必須:
1. 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減低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及
2. 除其他事項外,確保《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guī)定獲得遵從。
為履行上述責任,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必須評估其業(yè)務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并就以下事項制定及實施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下統(tǒng)稱為「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
① 風險評估;
② 客戶盡職審查(下稱「盡職審查」)措施;
③ 持續(xù)對客戶進行檢查;
④ 可疑交易舉報;
⑤ 備存記錄;
⑥ 雇員甄選程序;
⑦ 員工培訓;及
⑧ 獨立審計職能。
可點擊進入網(wǎng)站參閱: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guī)定的指引
https://www.tcsp.cr.gov.hk/tcspls/portal/guide/571/chi-t/(C)_Guideline_on_Compliance_of_AML-CTF_Requirements_for_TCSPs_(June_2023).pdf
8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guī)定
什么是洗錢活動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打擊洗錢條例》「洗錢」(money laundering)一詞的涵義界定為達致下述效果的意圖的行為:使-
a. 屬干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發(fā)生即屬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的作為而獲取的收益的任何財產(chǎn),看似并非該等收益;或
b.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該等收益的任何財產(chǎn),看似不如此代表該等收益。
《打擊洗錢條例》「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一詞的涵義界定為:
a. 在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籌集財產(chǎn):
① 懷有將該財產(chǎn)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作出一項或多于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不論該財產(chǎn)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或
② 知道該財產(chǎn)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于作出一項或多于一項恐怖主義行為(不論該財產(chǎn)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b.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顧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lián)系者的情況下,以任何方法向該人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財產(chǎn)或金融(或有關的)服務,或為該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財產(chǎn)或金融(或有關的)服務;
c.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顧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lián)系者的情況下,為該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籌集財產(chǎn),或為該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尋求金融(或有關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