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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PCT)

  • 2022年11月14日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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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是繼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之后專利領域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國際專利制度發(fā)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

該條約于1970年6月19日由3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1978年6月1日開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簽署國有153個,其中,大多數(shù)的工業(yè)化國家都包含在內。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被稱為國際申請或PCT申請。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管轄。 

專利合作條約對專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標準作了國際性統(tǒng)一規(guī)定,在成員國的范圍內,申請人只要使用一種規(guī)定的語言在一個國家提交一件國際申請,在申請中指定要取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chǎn)生了分別向各國提交了國家專利申請的效力,條約規(guī)定的申請程序簡化了申請人就同樣內容的發(fā)明向多國申請專利的手續(xù),也減少了各國專利局的重復勞動。 

國際申請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在“國際階段”受理局受理國際申請,國際檢察單位檢索已有技術并提出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要求初步審查的,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審查發(fā)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并提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要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自優(yōu)先權日起 2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要求了國際初步審查的,自優(yōu)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進人”國家階段”,在“國家階段”各國專利局按照本國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和批準專利。

我國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的,按照條約規(guī)定,一個國家在加入條約的同時,這個國家的專利局自動成為受理局。條約還規(guī)定了成為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條件,一個國家的專利局必須符合條件并經(jīng)條約聯(lián)盟大會指定才能作為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目前,中國專利局已成為 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的國際審查單位。中文成為PCT的工作語言,我國加入PCT,加速了我國知識產(chǎn)權制度與國際接軌,標志著我國知識產(chǎn)權制度向國際標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我國專利制度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fā)展與各國間的科技、經(jīng)濟貿(mào)易往來將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

條約概述

PCT于1970年締結,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訂。PCT對《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的締約國開放。必須要向WIPO總干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通過該條約,申請人只要提交一件“國際”專利申請,即可在為數(shù)眾多的國家中的每一個國家同時要求對發(fā)明進行專利保護。此種申請可由凡屬締約國國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一 般可以向申請人作為國民或居民的締約國的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但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向位于日內瓦的WIPO國際局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是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專利和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哈拉雷議定書》、經(jīng)修訂的《與非洲知識產(chǎn)權組織的創(chuàng)造有關的班吉協(xié)定》或《歐亞專利公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亦可分別向歐洲專利局、非洲地區(qū)工業(yè)產(chǎn)權組織、非洲知識產(chǎn)權組織或歐亞專利局提交國際申請。

然后,需要對國際申請進行所謂的“國際檢索”。這一檢索由PCT大會指定作為國際檢索單位(ISA)的主要專利局之一進行。通過這一檢索,將得出“國際檢索報告”,該報告中摘錄了已發(fā)表的文件中可能對國際申請中提出權利要求的發(fā)明的專利性產(chǎn)生影響的引語。同時,國際檢索單位還要編擬一份關于專利性的書面意見。

國際檢索單位將把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決定撤回申請,尤其在根據(jù)該報告或該意見很可能無法授予專利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如果國際申請未被撤回,則將與國際檢索報告一起,由國際局公布。

好處

PCT規(guī)定的程序對申請人、專利局和普通公眾都大有好處:

(i) 申請人有比他在PCT以外的程序多18個月時間考慮是否希望在外國尋求保護、在外國的每一個國家指定當?shù)貙@砣?、準備必要的翻譯材料以及繳納國家費用;他可以肯定,只要他的國際申請是按PCT規(guī)定的形式提交的,任何被指定的主管局在處理申請的國家階段,均不得以形式方面的理由駁回申請;他還可以根據(jù)國際檢索報告或書面意見,比較有把握地評估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的機會有多大;申請人還可以在國際初步審查期間對國際申請作出修正,以使該申請在被指定的主管局處理之前符合要求;

(ii) 有了國際檢索報告、書面意見,以及在可適用的情況下,附于國際申請之后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可以使各專利局的檢索和審查工作勞動強度大大降低,甚至基本消失;

(iii) 由于每件國際申請都是與國際檢索報告一起公布的,因此第三方也可以更好地對提出權利要求的發(fā)明的專利性形成有充足依據(jù)的意見。

申請程序

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一個締約國以一種規(guī)定語言提出一次申請,如在該申請中指明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chǎn)生了分別向這些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效力。在進行PCT的申請時,先是經(jīng)過義務性的國家/地區(qū)審查階段,再交由國際性機關徑行核查。申請由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然后由國際檢索機關(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檢索現(xiàn)有專利并出具國際檢索報告,附以關于該申請的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作為任選程序,國際專利申請人還可以請求國際預備審查機關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出具初步審查報告。最后,專利權的授予由被申請國/地區(qū)(即國際專利申請中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地區(qū))的專利局按照國內法的實質和程序要求決定專利授予事項。

通過PCT獲得專利的法律地位

專利合作條約并沒有創(chuàng)制在各國通用的“國際專利”,專利權的授予仍然需要通過國內法來解決,授予的專利權也具有地域性,而專利合作條約為專利在多國申請的程序提供了一個減少重復申請的繁瑣勞動、提高申請效率的平臺。

條約目錄

前言

緒則

第1條 聯(lián)盟的建立

第2條 定義

第一章 國際申請和國際檢索

第 3 條 國際申請

第 4 條 請求書

第 5 條 說明書

第 6 條 權利要求書

第 7 條 附圖

第 8 條 要求優(yōu)先權

第 9 條 申請人

第 10 條 受理局

第 11 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和效力

第 12 條 將國際申請送交國際局和國際檢索單位

第 13 條 向指定局提供國際申請副本

第 14 條 國際申請中的某些缺陷

第 15 條 國際檢索

第 16 條 國際檢索單位

第 17 條 國際檢索單位的程序

第 18 條 國際檢索報告

第 19 條 向國際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第 20 條 向指定局的送達

第 21 條 國際公布

第 22 條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譯本和繳納費用

第 23 條 國家程序的推遲

第 24 條 在指定國的效力可能喪失

第 25 條 指定局的復查

第 26 條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機會

第 27 條 國家的要求

第 28 條 向指定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的修改

第 29 條 國際公布的效力

第 30 條 國際申請的保密性

第二章 國際初步審查

第 31 條 要求國際初步審查

第 32 條 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第 33 條 國際初步審查

第 34 條 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程序

第 35 條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第 36 條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送交、翻譯和送達

第 37 條 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或選定的撤回

第 38 條 國際初步審查的保密性

第 39 條 向選定局提供副本、譯本和繳納費用

第 40 條 國家審查和其他處理程序的推遲

第 41條 向選定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的修改

第 42 條 選定局的國家審查的結果

第三章 共同規(guī)定

第 43 條 尋求某些種類的保護

第 44 條 尋求兩種保護

第 45 條 地區(qū)專利條約

第 46 條 國際申請的不正確譯文

第 47 條 期限

第 48 條 延誤某些期限

第 49 條 在國際單位執(zhí)行業(yè)務的權利

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 50 條 專利信息服務

第 51 條 技術援助

第 52 條 與本條約其他規(guī)定的關系

第五章 行政規(guī)定

第 53 條 大會

第 54 條 執(zhí)行委員會

第 55 條 國際局

第 56 條 技術合作委員會

第 57 條 財務

第 58 條 實施細則

第六章 爭議

第 59 條 爭議

第七章 修訂和修改

第 60 條 本條約的修訂

第 61 條 本條約某些規(guī)定的修改

第八章 最后條款

第 62 條 加入本條約

第 63 條 本條約的生效

第 64 條 保留

第 65 條 逐步適用

第 66 條 退出

第 67 條 簽字和語言

第 68 條 保管的職責

第 69 條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