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實施自由貿易政策,具有高生活水平和良好的基礎設施和社會保障系統(tǒng),法國是出口大國的高端消費品牌,包括香水,化妝品,時尚,有世界知名世界的消費品,以及擁有世界知名世界的消費品在法國注冊可以改善品牌和國際形象。
法國商標注冊類型:
法國注冊商標的類型有四種,分別是: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認證商標。集體商標的定義所指的是以協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提供這個組織成員在商業(yè)活動當中可以使用,并且表明這個組織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法國商標可申請注冊的標識:
商標是能夠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法國的商標可以由以下各項構成:
1、各種形式的文字標志,包括單詞、詞組、姓氏、假名、地名、字母、數字、縮略語;
2、聲音標志,包括聲音和音樂片段;
3、圖形標志,包括設計圖、標記、印章、邊紋、浮雕、全息圖、圖標、電腦繪圖;外形,尤其是產品或其包裝的外形,或者展示服務特征的外形;以及顏色的排列,組合或漸變。
法國商標注冊條件:
商標申請人如果想將某一標志注冊成為商標,那么該商標就需要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顯著性,即使用該商標能夠使產品或者服務可以區(qū)別于其他來源的產品或者服務;
2、可用性,即標志不可以復制和模仿享有在先權利的標志;
因此,屬于以下情況的標志不可以在法國注冊成為商標:
1、缺乏顯著性
(1)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或者常用名稱的標記或者文字;
(2)直接用于指明產品或者服務特征的標志或者名稱,包括品種、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商品或者服務的時間等;
(3)因為商品的性質或者功能而形成的形狀,或者是賦予商品實際截止的外形構成的標志;
2、含有不得用于標志或商標的元素,包括:
(1)《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商標:關于國徽、官方檢驗印章和政府間組織徽記的禁例)排除注冊的標志;
(2)與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悖,或者在法律上禁止使用的標志;
(3)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特點或來源產生誤認的標志。
3、侵犯在先權利,特別是:
(1)符合《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受保護的馳名商標;
(2)對于公眾來說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名稱或商號,或者含有法國國內知名廠商名稱或商號。
(3)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志;
(4)著作權;
(5)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權;
(6)第三方權利,特別是其姓氏、化名或形象;
(7)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
如果進軍法國市場,需要及時注冊法國商標,保護自己的品牌免受侵犯,還便于廣告推廣及樹立店鋪形象,避免被競爭對手搶先注冊;除此之外,商標本身便具備投資價值,是一種無形的資產。